部门 | 序号 | 证明(盖章名称) | 所涉事项 | 索要部门 | 具体证明用途 | 取消理由 |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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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1 | 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拉萨市教育局、自治区教育厅 | 证明申请人身份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 ||
2 | 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拉萨市教育局、自治区教育厅 | 证明申请人学历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 |||
3 | 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拉萨市教育局、自治区教育厅 | 证明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 |||
4 | 中小学转学学籍证明 | 转学 | 拉萨市教育局 | 学生转学 | 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 |||
5 | 休学证明 | 因病休学 | 拉萨市教育局 | 因病休学 | 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
6 | 购买教学设备设施须提供购买票据证明 | 民办培训机构 | 拉萨市教育局 | 掌握启动资金的使用情况 | 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 | 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改为实地查看 | ||
7 | 教职工政审材料 | 民办培训机构 | 拉萨市教育局 | 准确了解相关人员的政治思想动态 | 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 | 改为个人书面承诺 | ||
8 |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明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拉萨市教育局、自治区教育厅 | 关于开展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的通知(藏教师【2019]1号) | 本市不涉及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事项 | |||
9 | 刻章证明 |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拉萨市公安局(相关科室) | 公安部门的要求 | 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都有办学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完全可以证明其合法性,无需再次开具证明。 | |||
10 | 考试成绩证明 |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录取院校、报名点学校、就读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规定 | 以网上公布结果为准 |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 | 报名点学校、就读学校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规定 | 以网上公布结果为准 | |||||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 报名点学校、就读学校 |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规定 | 以网上公布结果为准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报名点学校、就读学校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规定 | 以网上公布结果为准 | |||||
11 |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 普通高考 | 拉萨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考生资格审查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 内部核查 | ||
市场监管局 |
12 | 环评报告 |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其他材料 | 食品生产企业 | 证明该企业通过环保测评 | 无具体规定提供环评报告 | 企业存档备查 | |
13 | 食品生产设施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 |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其他材料 | 食品生产企业 | 证明该企业设施设备购货渠道合法且质量合格 | 无具体规定提供食品生产设施设备供货方资质要 | 企业存档备查 | ||
14 | 食品原辅料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 |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其他材料 | 食品生产企业 | 证明该企业食品原辅材购货渠道合法且质量合格 | 无具体规定提供食品原辅材供货方资质要求 | 企业存档备查 | ||
15 | 房屋租赁合同 |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申请材料其他材料 |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 | 证明该单位有具体的实体门店开展经营活动 | 无具体规定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要求 | 现场查勘 | ||
16 | 潲水处理合同 |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申请材料其他材料 |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 | 证明该单位潲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无具体规定提供潲水处理合同要求 | 现场检查 | ||
17 | 知情同意书 | 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所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 |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权人 | 股权质押期间,证明质权人知晓出质人所在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动 | 股权质押期间,只要出质人在该公司的股权未发生变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8 | 无违法违规证明 | 证券交易机构 | 证明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 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可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查询,无需再让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 ||||
税务 | 19 |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 | 税务机关 |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
20 | 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 ||
21 |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 税务机关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
22 | 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 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税务机关事后进行抽查 | ||
23 |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 税务机关 | 5.1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 | ||
5.2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 | |||||||
24 | 工商营业执照 | 工商营业执照 | 税务机关 |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
25 | 个人身份证明 | 个人身份证明 | 税务机关 | 7.1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 ||
7.2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生活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 |||||||
7.3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 |||||||
7.4 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身份证件 | 不再提交 | |||||||
7.5 个人销售住房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身份证件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26 | 残疾人证明 | 残疾人证明 | 税务机关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残疾人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残疾人证明 | 税务机关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就业人员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27 | 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税务机关 | 9.1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9.2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28 | 决定撤销金融机构的证明 | 决定撤销金融机构的证明 | 税务机关 | 10.1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0.2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29 | 单位性质证明 | 单位性质证明 | 税务机关 | 11.1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4 纳税人办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5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6 纳税人办理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高校资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7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热企业的认定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8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单位性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9 纳税人办理监狱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0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1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2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3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4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6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7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8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9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0 纳税人办理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单位性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1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单位性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2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3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4 纳税人办理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用地单位属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企业的资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5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6 纳税人办理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7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8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9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0 矿山企业办理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1 建材企业办理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2 纳税人办理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3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4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5 福利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税务机关 | 12.1 医疗卫生机构在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 | ||
12.2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3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4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5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6 血站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7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1 | 海域使用权证明 | 海域使用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纳税人的海域使用权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2 |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 税务机关 | 转制科研机构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办理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3 |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15.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 纳税人办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 纳税人办理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9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0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1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2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3 大秦公司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4 纳税人办理监狱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5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6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7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8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9 企事业单位办理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0 房管部门办理经租的居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1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2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3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4 纳税人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办理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6 纳税人办理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7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8 纳税人办理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9 纳税人办理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0 纳税人办理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1 纳税人办理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2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3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4 纳税人办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5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6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7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8 纳税人办理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9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0 大秦公司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1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2 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3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4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5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6 纳税人办理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7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8 物流企业办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9 纳税人办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0 纳税人办理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1 纳税人办理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2 纳税人办理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3 纳税人办理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4 纳税人办理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5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6 纳税人办理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7 纳税人办理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8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9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0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1 纳税人办理落实私房政策后的出租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2 纳税人办理煤炭企业免征规定用途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3 矿山企业办理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4 建材企业办理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5 纳税人办理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6 纳税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7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8 纳税人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9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0 纳税人办理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1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2 纳税人办理核工业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3 纳税人办理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4 纳税人办理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5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6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7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8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9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0 血站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1 纳税人办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2 纳税人办理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3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4 纳税人办理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5 纳税人办理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6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7 纳税人办理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8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9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90 纳税人办理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91 纳税人办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4 | 土地用途证明 | 土地用途证明 | 税务机关 | 16.1 物流企业办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文件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2 纳税人办理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3 纳税人办理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港口的码头用地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4 纳税人办理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5 纳税人办理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6 纳税人办理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7 纳税人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8 纳税人办理煤炭企业规定用途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用地性质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9 纳税人办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5 | 出租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 出租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17.1 房管部门办理经租的居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7.2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6 | 政府主办或确认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 政府主办或确认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18.1 纳税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确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8.2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7 | 落实私房政策证明 | 落实私房政策证明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办理落实私房政策后的出租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8 |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凭证 |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凭证 | 税务机关 | 20.1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20.2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 | 不再提交。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诺、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办理。 | |||||||
39 | 纳税困难证明 | 纳税困难证明 | 税务机关 |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
40 | 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 | 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 | 税务机关 |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向省税务局办理退税商店备案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
41 | 资源税管理证明 | 资源税管理证明 | 税务机关 | 开采销售规定范围内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 (1)进一步加强开采地源泉控管,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2)对于部分零散税源,确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3)加强与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 |
||
42 |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 |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取消公证要求。有关材料报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执行。 | ||
43 |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办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44 | 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 | 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 | 税务机关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其所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45 |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 税务机关 | 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46 |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批文 |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批文 | 税务机关 |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办理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其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批文。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47 | 捕捞、养殖船证明 | 捕捞、养殖船证明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由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48 | 车船产权证 | 车船产权证 | 税务机关 | 31.1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渔船产权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31.2 纳税人办理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 不再提交。 | |||||||
31.3 纳税人办理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 不再提交。 | |||||||
49 | 总分机构证明 | 总分机构证明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时,需提供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以及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分机构关系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无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出具证明。 | ||
50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 | 税务机关 |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
51 | 转制证明 | 转制证明 | 税务机关 |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52 | 退出现役证 | 退出现役证 | 税务机关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事项证明的决定》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3 | 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 申请人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申请施工许可时,需要提交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级存证明 | 人社部门 | 申请人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申请施工许可时,需要提交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级存证明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目录的决定》藏政发〔2018〕41号 | ||
54 | 考核场地及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人社部门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
55 | 管理人员、考评人员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人社部门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申请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
56 | 身份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57 | 结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58 | 毕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59 | 预备技师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60 | 工作经历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
61 | 身份证复印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62 | 证书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63 | 身份证件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人社部门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64 | 申请更正信息的证明材料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人社部门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65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门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社部门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
66 |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门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网络核验。 |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社部门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网络核验。 | ||||
67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社部门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 人社部门 |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申请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人社部门 | 申请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门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申报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 | 人社部门 | 申报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改为网络核验或报送单位作出承诺。 |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门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68 |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门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网络核验。 | ||
69 | 设置竞赛项目依据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 申报中国技能大赛 | 人社部门 | 申报中国技能大赛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70 | 职工身份证明 |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申报 | 人社部门 |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申报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改由赛事主办单位或参赛单位作出承诺。 | ||
71 | 护照复印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72 |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人社部门 |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73 | 教师资格证明 |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人社部门 |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74 | 高技能领军人才取得的荣誉证书 |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 人社部门 |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网络核验。 | ||
75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门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76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门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77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门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78 |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门 | 办理工伤登记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79 | 用人单位意见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人社部门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80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 人社部门 |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8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人社部门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82 | 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83 |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84 |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8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86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87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88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8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门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90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人社部门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9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人社部门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92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人社部门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伤残待遇申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人社部门 | 伤残待遇申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
93 |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数据信息采集导入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数据信息采集导入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 ||
94 | 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注册登记代码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95 | 法人变更: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96 | 主管部门、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变更:有关部门批复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97 | 单位银行账号变更: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 ||
98 | 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信息变更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信息变更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99 | 工作调动人员: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手续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100 | 辞职、解除合同人员:解除合同证明或辞职开除手续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101 | 判刑、失踪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102 | 统筹内调入人员:人事(组织)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103 | 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批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104 | 判刑、失踪等原因解除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
105 | 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106 | 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办理定期待遇暂停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办理定期待遇暂停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改为定期待遇暂停情况说明。 | ||
107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发放方式变更办理 | 人社部门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发放方式变更办理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108 | 学历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人社部门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
109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人社部门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 ||
110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111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112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113 |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不再提交。 | ||
114 | 备案产品EAL4+产品安全资质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115 | 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芯片备案 |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 | ||
自然资源 | 116 |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缴纳补偿证明文档 |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申请年检,需要提供缴纳了补偿费的证明文件 | 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 | 未要求提供 | 通过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管 | 从未要求提供 | |
117 | 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需提供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 建设单位 | 未要求提供 | 进一步加强部门之前信息共享 | 从未要求提供 | ||
118 | 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 |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时,需要提交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从未实施 | 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均由自然资源部或各省(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 | |
119 | 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时,需要提交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时,需要提交中方控股的证明。 | 未要求提供 | 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 从未要求提供 | |
120 |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时 | 未要求提供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时,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从未要求提供 | |
121 | 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 | 未要求提供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不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 从未要求提供 | |
122 |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 | 未要求提供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不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从未要求提供 | |
应急管理局 | 123 |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批发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和第三类生产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 法人不能提交的授权其他人办理行政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证明申请办证人员是经法人准许 | 简政放权 总体要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24 |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批发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和第三类生产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提供的承诺书 | 承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 市应急管理局 | 证明申请资料是真实有效并对其负责 | 简政放权 总体要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道路运输管理局 | 125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上、监理公司、设计勘察单位资质证书 | 工程建设监督申请中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1、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上、监理公司、设计勘察单位等部门资质证书 | 拉萨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证明3年内无重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及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情况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
126 | 工程技术五大人员上岗资质资格证书 | 工程技术五大人员上岗资质资格证书 | 拉萨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证明3年内无重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及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情况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